------------------时间:2008年11月14日14:51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灌国土公[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王月霞提交的在2008年11月7日的《连云港日报》上刊登了遗失声明,已经本局初步审定,现予公告征询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为其补发位于灌南县新安镇悦来西路17-24号、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灌国用[2003]第022—3250号)公告作废。如另有主张该土地使用权者,在公告期限内与我局联系。电话:0518-83219012
特此公告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