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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补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时间:2008年8月18日9:48 |
| 来源:县局 作者:admin |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补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公 告 灌国土公[2008]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宋和才提交的在2008年6月27日《连云港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因证件遗失补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已经本局初步审定,现予公告征询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报经县政府批准予以为其补发位于灌南县新安镇镇郊村、面积为17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灌集建[1997]第022—014)公告作废。如另有主张该土地使用权利者,在公告期限内与我局联系。电话0518-83219012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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